《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布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原主任 胡志昂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明确了管理体制、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等,实现了分类、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的法治化,为高质量开展低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加快形成有力的支撑制度标准体系。《条例》从研发、生产、使用等各环节加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涉及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条例》的颁布,为全面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系统化法治化管理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引领。后续各地区各部门还将聚焦行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支撑制度标准,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以《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安全性通用要求》(GB/T 38931-2020)、《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与试验方法》(GB/T 38909-2020)、《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技术要求》(GA/T 1411-2017)等已经实施的系列标准为基础,深入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使用安全管控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条例》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全域多环节信息处理,是规范统一管理的有力载体,是创新协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从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使用等环节入手加速推进平台建设,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运行支撑平台体系,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公安机关将全力配合国家级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指导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研究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信息数据采集与应用的具体办法,逐步构建多级联动监管体系。
强化飞行空域及飞行活动管控。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最接近地表的空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国防和社会价值。《条例》规定,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切实有效释放了空域资源,有力规范了飞行活动组织实施,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法可依的重要标志。为此,属地公安机关将实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适飞空域起飞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做好管制空域内获批飞行活动的报备监管工作,实现对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有效管控。
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管控。《条例》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及授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工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已牵头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研发、生产等法规标准建设,公安机关已牵头开展使用、配备管理等法规标准建设以及反制设备检测认证等合格评定工作,旨在规范生产使用各环节,有效避免因反制设备使用、配置不当对民用航空、国家重要通信设施等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