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发〔2023〕11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无人机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产业建圈强链有关工作要求,抢抓工业无人机产业重大发展机遇,加快优化布局产业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聚力打造产业集群,针对我市工业无人机产业发展的重点、痛点、难点,特制定本政策。
二、编制过程
市经信局在充分调研分析、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国内无人机产业发展先进城市的政策文件,系统分析了我市工业无人机产业发展的重点、痛点、难点,明确了支持方向和目标,形成了《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初稿。经研讨会讨论、公开征求意见、定向征集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部门意见后,市经信局再次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完成了法律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流程,最终形成了该《政策》。
三、主要内容
《政策》针对我市工业无人机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分为着力补链强链延链、提升创新发展水平、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附则共4个部分14条。《政策》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政策全文
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加快推动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链培育建设,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产业建圈强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政策。
一、着力补链强链延链
(一)支持产品开拓市场 对上年度无人机新产品型号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无人机新产品型号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增强协作配套 对首次为无人机整机制造单位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并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供需方第一年实际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拓宽应用场景 对使用无人机提供电力巡检、应急救援和人工影响天气等生产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建设的工业无人机领域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五)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围绕工业无人机产业链开展研发投入,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六)提升共享发展水平 对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鼓励我市从事无人机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技术标准制(修)定。国际技术标准制(修)定奖励资金总额60万元,其中,第一承担单位奖励40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20万元。国家技术标准制(修)定奖励资金总额40万元,其中,第一承担单位奖励2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行业技术标准制(修)定奖励资金总额25万元,其中,第一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系列技术标准只奖励其中一项,单户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八)强化产业承载能力 支持无人机产业链相关企事业单位争取低空空域开放,开展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在内的各类试飞基地建设。对成功建成无人机试飞基地且向3户(含)以上无人机整机企业提供试飞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固定翼和旋翼无人机试飞基地区分,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加强产业人才建设 支持高端专业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对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工业无人机领域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深化会展赛事功能 对承担工业无人机产业链招商引资会展论坛赛事、并促进3个(含)以上项目实际签约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承担供应链合作洽谈会、并促进6户(含)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合作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十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工业无人机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
(十二)重复原则。本政策措施中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同一单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三)政策解释。本政策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十四)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