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翼龙2气象型无人机系统型号合格审定项目专用条件征求意见

   2023-11-13 民航局官网880
核心提示:翼龙-2气象型(WL-2QX)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由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控制站、综 合保障系统组成,是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翼龙-2基本型无人驾驶航 空器系统基础上,集成翼面防除冰系统和气象型任务载荷,使无人机具备防除冰能力并 能够执行大气探测和增雨(雪)作业。

资料图

关于就WL-2QX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项目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中航工业、中国商飞,民航大学、管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营单位:

西南局已经受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WL-2QX型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申请,并成立了项目审查组开展相应审查工作。

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 2022-71)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该型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体设计特征和预期运行场景,现已形成了项目专用条件《WL-2QX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稿》,拟作为开展型号合格审定工作的审定基础。

根据《颁发专用条件和批准豁免的程序》(AP-21-AA-2018 -21R1)第3.5节有关要求,现就该专用条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为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载。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使用所附《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反馈意见表》将意见反馈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邮件标题中注明“WL-2QX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用条件反馈意见”。请各地区管理局将电报转至本辖区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营单位。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3年11月10日

根据文件介绍,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航 (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递交WL-2QX限用类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于2023年3月2日受理了该项目, 受理编号NATC0158A。 

翼龙-2气象型(WL-2QX)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由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控制站、综 合保障系统组成,是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翼龙-2基本型无人驾驶航 空器系统基础上,集成翼面防除冰系统和气象型任务载荷,使无人机具备防除冰能力并 能够执行大气探测和增雨(雪)作业。 

翼龙-2 气象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航程远、留空时间长、承载能力大、环境适 应性强等特点,可在强对流、结冰条件下的高原、山地上空复杂气象环境下,完成多参 数、立体化气象参数采集,也可采取“边探测、边播撒”方式实施精准、高效的气象探 测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参数如下:

翼龙-2 气象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预期的运行场景有:山地、高原、戈壁、沙漠、 森林、乡村、城市。


下一篇:

我国全球首创双飞翼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亮相

上一篇:

大疆创新发布大疆机场2、M3TD/M3D无人机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 lia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