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委托我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
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kgc@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有关事项意见反馈”。
民航局空管办
2023年11月3日
附件1
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761号令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落实,根据相关条款授权,现就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细化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
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划设规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地区确定管制空域范围并对外公布。
遇有新的管制空域划设需求,或者需要调整、撤销的,可以单批单次提报或者相对集中提报,通常每半年统一组织更新。
(二)临时增加管制空域
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由组织或者实施单位提出需求,当地负责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后,可以在适飞空域中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并对外公布。重大活动通常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计划生效3个工作日前提出,紧急任务通常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计划生效1小时前提出,主要包括活动或者任务的性质、组织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管制空域范围、启用和结束时刻等内容。
重大活动、紧急任务结束或者取消时,组织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通报,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转换为适飞空域。
有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该次飞行活动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并在飞行活动开始前及时对外公布,飞行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将管制空域转换为适飞空域。
(三)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管制空域边界或者相关设施建筑围界周边醒目位置,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飞行活动申请
(一)飞行活动申请内容。遇有下列情况,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还应当包括:
1.全程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活动、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手动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任务备案证明材料。
2.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任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或者委托材料。
3.模型航空器在航空飞行营地空域外实施飞行活动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或者委托材料。
4.在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实施飞行活动的,需提供涉及的管制空域内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材料。
5.实施融合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此次飞行活动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飞行活动申请内容明确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或者提交书面材料。
(二)常态飞行活动申请要求。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起飞地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1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为沿固定航线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专用管道空域,供多单位、多型号、多架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三)特殊情形。除有保密、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
三、关于飞行前确认。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飞行前确认时,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飞行调配原则,统筹各类飞行活动,明确答复相关意见。
四、关于行为规范。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飞行前,应当合理选择起飞、着陆场地和飞行航线,主动避开人口密集区域;飞行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保持安全间隔,避免对第三方人员、财产、建筑设施造成损害。
(二)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应当确保该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且具备自动感知和避让功能。
(三)在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及时将起飞、着陆等飞行信息通报相关设施管理单位。
五、关于适飞空域内的避让规则。适飞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加强对空观察,掌握所在飞行空域内的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风险,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当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轨迹前方出现其他航空器时,应当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向飞行轨迹右侧避让;确需超越前方航空器,应当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从前方航空器右侧超越;发现与其他航空器存在空中相撞风险时,应当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减速、悬停、改变高度或者降落避让。
六、关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无需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附录:1.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间隔规范
附录:2.名词解释
附录1
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间隔规范
管制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在划定的隔离空域内飞行。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因任务需要可以在划定的航线上飞行,但是通常不加入有人驾驶航空器的航路、航线飞行。
一、空域间隔
(一)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之间,水平间隔应当不小于1千米,或者垂直间隔不小于100米;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与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之间,水平间隔应当不小于5千米,或者垂直间隔不小于300米;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之间,水平间隔应当不小于7千米,或者垂直间隔不小于900米。
(二)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之间,水平间隔应当不小于7千米,或者飞行高度8400米以下垂直间隔不小于600米、飞行高度超过8400米垂直间隔不小于900米;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之间,水平间隔应当不小于10千米,或者飞行高度8400米以下垂直间隔不小于1200米、飞行高度超过8400米垂直间隔不小于1500米。
二、航线间隔。划设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航线,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穿越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垂直间隔应当不小于300米;穿越有人驾驶航空器空域、航线以及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下垂直间隔应当不小于600米,飞行高度超过8400米垂直间隔应当不小于1200米。
(二)当不满足垂直间隔时,与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不小于5千米,与其他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航线的横向间隔应当不小于7千米,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不小于10千米,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航线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不小于20千米。
三、特殊间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航线,与射击空域水平间隔应当不小于20千米,或者垂直间隔应当不小于1500米;与射击、轰炸航线水平间隔应当不小于10千米,或者垂直间隔应当不小于1500米。除因任务需要且该项飞行活动由同一单位或者部门组织、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外,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轰炸、放油、对地射击、空投空降空域或者航线下方飞行。
在训练飞行空域和专用管道空域等特定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在划定的隔离空域内实施融合飞行,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飞行科目、任务需要和空域容量、航空器性能等,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安全间隔标准,并对此种间隔标准的可靠性和飞行安全负责。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实施融合飞行的空域,应当按照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间隔标准,配备与其他空域、航线之间的安全间隔标准;航空飞行营地空域外的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其划定的隔离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该空域与其他空域、航线的安全间隔标准,按照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间隔标准执行。
附录2
名词解释
一、真高。是指距离地表的真实高度。
二、飞行任务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国家重大活动飞行、人工影响天气、飞防作业、航空物探、航空测绘、遥感物探、空中巡查、物流运输、航拍航摄、飞行培训、农林作业、科学试验、试飞、娱乐表演等。
三、飞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距内飞行、超视距飞行、中继超视距飞行、集群飞行、分布式操作、移动式操控。
四、常态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执行同一任务,进行具有一定时间跨度和飞行频次的飞行。
五、专用管道空域。是指为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物流运输、快递、巡线等任务,预先划设的、具有一定垂直和水平范围的空中航道,依托精准的导航定位等设施提供安全保障。
六、第三方。是指不属于该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组织、操控、运营、受益者的任意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