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就落实无人机实名备案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二、全县所有已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和单位,在2023年5月30日前,携带居民身份证(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执飞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无人机到属地派出所进行实名登记备案。三、若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对无人机进行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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