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寨沟公安局:民用无人机持有者5月30日前须备案

   2023-04-19 7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就落实无人机实名备案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二、全县所有已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和单位,在2023年5月30日前,携带居民身份证(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执飞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无人机到属地派出所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若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对无人机进行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九寨沟县公安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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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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