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苏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无人机登记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起飞重量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使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现有存量无人机以及新购无人机应当按规定及时实名登记。
《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就加强无人机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按照规定,凡申报登记者,可在单位地址和个人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就近实名登记,或者在“苏州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中进入“微服务”中的“掌上办事”,找到“治安”栏目下的“苏州市低慢小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系统”填入对应信息完成实名登记。
《通告》还规定,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一)军用机场等净空保护区;(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部位;(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四)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五)大型活动、重要赛事、重大会议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同样禁止升放其他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违反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方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相关违法违规升放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