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10月14日发布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