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推动航空运动健康发展,规范运动类航空器培训机构管理,顺利开展执照培训工作,不断壮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队伍,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根据民航局《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MD-91-FS-001)精神,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至《征求意见表》,并于2024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联系人:李彤
联系电话:010-67055088
电子邮件:airsportsfb@163.com
附件1《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征求意见表.doc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24年11月29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发展,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保证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质量,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和中国民航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为取得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提供培训的单位。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中国航协负责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培训机构
在我国境内进行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以下简称执照培训)的单位应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