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综合施策规制无人机偷拍乱象

   2024-11-18 南方都市报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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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无人机偷拍“作祟”扰民。有媒体报道,成都一小区住户近日在“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称其正在家里换衣服时,发现窗外悬着一架无人机,正在偷拍。11月7日,成都市锦江区政府回应称,该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处理。公安部门也在住户反映的区域加强巡逻,一旦发现该情况将立即严查严控。


翻看媒体报道,利用无人机偷窥、偷拍,如今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法。无人机拥有的技术优点,诸如静音、爬高、拍摄、巡航等,让偷窥、偷拍等行为变得易如反掌,且难露“蛛丝马迹”。原本,住在高层的住户并不怎么担心家庭环境隐私的泄露,可是因为无人机的技术“加持”,窗户外面多了一双“贼眼”,将他们和家人赤裸裸地暴露于外界。


这种行为无疑触碰了法律红线。一方面,侵犯了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擅自搜集个人信息,同样也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法规正在持续完善。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同样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等行为,这也是一记立法重拳。


对无人机偷拍者,必须给予惩罚,让他们“悬崖勒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情节严重的,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犯罪者的代价将更为沉重。


从执法实践看,给予治安处罚的情形较多。去年,央视报道了一起“飞手”利用无人机偷窥他人隐私的案例。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接到报警后派遣空中、地面追踪组,在相关无人机出没时,利用热成像、望远镜实时追踪其动向,在无人机落地后将“飞手”包某当场抓获,结果发现其拍摄了大量他人的隐私视频。最终,包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但是,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于无人机偷拍,在执法上还存在一定难度。无人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偷拍活动也往往选择在夜半时分,借夜色掩护、悄无声息,难以为人察觉。对于当事人,可能发现了对方也报了警,但却很难精准定位。在警力较为有限的情况下,还很难像上述案例那样,派出专门人员携带精密仪器,从空中和地面进行追踪,锁定违法人员。


治理无人机偷拍,有必要采取“鸡尾酒疗法”,多层深入、综合施策。一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警力投入,对无人机偷拍者,一旦发现即依法处罚,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引入“黑名单”制度,将实施偷拍、偷窥等行为的违法者纳入其中,限制其使用无人机。另一方面加强源头防范,严格落实无人机登记备案制度,明确禁飞区和禁飞时段,打击“黑飞”产业链。此外,还应加强技术防范,引入新技术新手段,利用大数据排查行踪,依法画出违法犯罪全息图。


规范新事物,才是鼓励创新的最好态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无人机产业显示出蓬勃生机。根据《2023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民用无人机企业数量为19825家。面对无人机偷拍乱象,应当综合施策、深化治理,在促进新事物发展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点。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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