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五届航展期间全市禁飞“低慢小”飞行物的公告(珠府〔2024〕99号)
为确保第十五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以下简称第十五届航展)顺利举办,切实保障航展期间我市低空空域安全,结合航展飞行安全保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第十五届航展期间“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公告所称“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类型。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4年11月7日0时至11月20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在我市低空空域内飞行“低慢小”飞行物。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门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违规飞行。执行展会直播、新闻宣传、军事活动等飞行任务的“低慢小”飞行物应向航展现场安保指挥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