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低空经济立法,拟推动空中通勤等新业态

   2024-10-23 广州人大1610

免费下载从业必备文件:CCAR-92  空域分类方法 国务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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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拟于2024年11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23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4102232f1058b85b44fa3aaf4a8a4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yc@gz.gov.cn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原则】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调推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本市低空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接省人民政府,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序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场景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活动,协调并推动制定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下,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低空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衔接。

  

公安机关负责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负责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依法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低空飞行活动采取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低空飞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会同民用航空气象部门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制定气象监测规划,开展起降点和航线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低空飞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交通运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做好与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枢纽站、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协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六条【飞行服务站和管理平台建设】  广州空港委根据省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站,低空飞行服务站负责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省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服务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提供飞行申报、飞行情报、气象信息、动态监视、飞行告警等服务。

  

企业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运营平台应当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接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低空智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推进低空飞行导航、通信、监视等设施建设。

  

市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小型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站应当配置基本气象观测设备和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探测风向风速、能见度、雷电、降雨、气压、气温、湿度等气象要素需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建设低空飞行监视数字化底座。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低空智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本行政区域内场景应用发展情况,建设配套低空智联网设施。

  

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设施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八条【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存放、能源补充、维修保养、飞行测试等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低空应用场景需求。

  

市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有条件的交通站场、码头、公交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园、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参与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土地、产业资源等开展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社会资本可以依法参与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在符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医院、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岛屿等,布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第九条【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工作,保障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信息告知广州空港委,广州空港委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支持措施推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共享开放。广州空港委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使用的申请渠道,并协助受理申请。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条【空域事项服务】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本市低空空域分类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等重要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相关信息在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授权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使用和灵活调配机制,根据应用场景按高度、空域类型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保障空域用户的差异化需求。

  

第十一条【低空飞行申办程序】  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反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审批结果。

  

广州空港委应当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飞行信息交互】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报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飞行活动信息。

  

第十三条【飞行应急】  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空飞行服务站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当将大风、雷电、低能见度、强降雨、低云、冰冻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气象信息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通知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低空飞行服务站收到航空器告警、遇险情况报告或者信号后,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搜救。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产业集聚】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资源条件,推动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围绕整机制造、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检验检测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培育、壮大低空经济领域上下游企业,完善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研发、整机制造企业发展壮大,培育低空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企业,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运营、检验检测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技术攻关研发】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航空动力、复合材料、飞行控制、智能避障、低空反制、抗风扰控制等共性技术攻关,开展整机、关键系统及零部件、通信感知一体化等核心技术研发。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风险补偿、科技保险等方式,支持低空经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十六条【资金引导和融资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建设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开展低空飞行技术创新,构建低空经济产业良好生态。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和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融资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引导投资孵化和培育低空经济领域的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

  

第十七条【人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进国内外低空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按照规定在入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教育、科技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建设,推动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低空经济相关的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培养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与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合作,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维修、操控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适航审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本市从事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开展适航审定;支持驻穗适航审定机构建设,按照规定给予用地、人才以及科研设施设备建设支持,提升适航审定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适航审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适航验证和试验试飞技术支持等服务,协助适航审定机构开展适航标准起草、适航验证研究、关键审定技术攻关等工作。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品牌保护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在低空经济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第二十条【标准制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牵头或者参与起草航空器适航审定、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等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验区申报与低空试飞基地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争取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低空经济示范应用试验区,推动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经济产业融合发展、低空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负责提供内场性能测试、外场飞行测试、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域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的对外合作,举办低空经济产业相关论坛、赛事、进出口展会及其他交流活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交流、创新创业和应用业态孵化等方面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协调、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产业合作、场景开放、城际出行、飞行保障等领域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沟通协作。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场景培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场景创新应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机会清单,加大应用场景供给。

  

第二十四条【空中交通试点应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支持,有序推进城市空中交通试点工作,逐步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运航线,推动发展交通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飞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

  

第二十五条【物流应用】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商务部门应当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重要商务区等布局,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城市、农村、山区、海岛等开展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交通运输、商务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开展外卖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快件转运等低空物流业务,构建区域低空物流网络。

  

第二十六条【文旅体应用】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广州空港委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飞行营地等建设,支持企业开展低空观光旅游、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打造低空旅游网。

  

第二十七条【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应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医院、血站、医疗检验中心等,运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进行快速转运。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急救援装备在高层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灾害救援等场景开展示范应用。

  

第二十八条【农业应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应用】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十条【南沙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建立实施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准入标准,推动物流配送、低空交通、海洋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等领域开展无人设备产业化应用。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区域无人体系管理调度系统、智能无人体系底层数据体系和开放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支撑无人体系和低空数据应用的智能算力基础设施。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安全保障总体要求】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在批准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内进行,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航空器保险与风险保障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推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示范产品。整机制造企业、运营企业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适应低空飞行特点的商业保险产品。

  

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飞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航空器安全维护】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航空器设施设备进行出行前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控制系统安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和售后服务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产品抽检等方式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召回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航空器数据信息采集存储要求】  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采集和处理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异常情况报告和处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飞行异常和安全问题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低空飞行执法】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协同查处低空飞行违法行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拦截、迫降、捕获等技术防控措施;

  

(二)责令停止飞行;

  

(三)扣押有关物品;

  

(四)查封违法活动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反制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侦测、反制等装备设施的配备,充分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防范技术,推进全市重点区域反制网络体系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状态。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事故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参与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依法依规认定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飞行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批准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由有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干扰、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以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飞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从事低空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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