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晚上9时许,海安市公安局警航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迎宾路铁路线附近(此区域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管制空域)有一架无人机违规飞行。随后联合巡特警大队、城东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迅速锁定该无人机操作人员的具体位置并发现了“黑飞”违法行为人谢某。 经调查,谢某(男,43岁),为提升店铺知名度,在未取得相应无人机驾照、未履行飞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上直播无人机超视距中继飞行,途径迎宾路高架桥,穿过新长线、盐通线涵洞,并且飞越宁启铁路线。目前,铁路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谢某作出行政处罚。
铁路上方的电气化接触网通常使用27.5千伏的高压电,无人机靠近后容易受到磁场、气压差影响,导致失控坠机,严重影响列车行驶安全。此外,无人机与接触网的任何接触都可能导致电气短路,不仅会损坏无人机,还可能对铁路的电力系统造成破坏,引发停电或更严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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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实名登记、飞行空域、飞行申报等做了明确规定。 实名登记的范围以及如何登记? 根据《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即从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不分类型和重量,都应当在飞行前注册登陆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简称UOM系统平台)办理实名登记。 哪些无人机飞行活动无需申报? 《条例》第31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26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哪些区域飞行无人机需申报? 《条例》第19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如需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的,需提前向对应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出飞行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飞行。 空中管制区域有哪些? “黑飞”的后果: 《条例》第47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
在享受无人机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不要忘记对飞行安全的重视。遵守无人机飞行相关管理规定,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每个无人机操控员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