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9月5日 合肥市就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4-08-23 合肥发改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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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低空飞行活动,保证低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5日,来信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需加快完善我市相关政策文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故相应缩短意见征求时间):


1.电子邮件:1193419242@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B座2506室(合肥市发改委战新处,邮政编码:230071),信封上请注明“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杨亿峰,联系电话:0551-63538404

 

为了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低空飞行活动,保证低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在合肥市范围内从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总体要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承担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领导工作,将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重大事项。


四、【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低空经济发展协调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推进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应用场景拓展、基础设施建设、低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依法委托的低空事业发展管理机构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金融监督管理、数据资源、投资促进、气象、消防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统筹低空飞行应用场景的拓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发展特点,推动场景应用落地: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推动载客低空飞行场景应用;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推动载货低空飞行场景应用;


(三)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推动低空飞行在社会公共治理领域的应用;


(四)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应推动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开展低空旅游、低空运动、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进低空飞行起降、货物装卸、乘客候乘、充换电、航空器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支持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低空事业单位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和监管平台,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并承担低空飞行统一调度管控服务平台日常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


七、【基础设施投建营】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支持采用土地综合开发的方式推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八、【飞行管理】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支持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合肥)组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为低空飞行提供专业性、公益性服务。


九、【空域使用】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本市低空空域规划、低空数字空域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十、【飞行活动申请】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按照规定向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机构应优化飞行服务申报流程、编制飞行服务指南,提高飞行服务效率。


十一、【技术攻关】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协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围绕电池、适航、系统等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领域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二、【标准研究】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低空领域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鼓励引导本市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牵头或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十三、【依法登记】航空器及其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在本市生产、登记、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同时接入市级低空飞行服务和监管平台。


十四、【安全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制定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处置。


十五、【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公安机关、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大型活动前制定安全飞行管控和应急处置预案,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告。


十六、【安全主体】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飞行安全主体责任,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


十七、【数据安全】市数据资源部门统筹本市低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低空飞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窃取、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十八、【投资金融保险服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低空经济产业提供支持;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低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十九、【反制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加强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组织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二十一、【生效时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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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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