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 正常类、限用类无人机通用

   2024-08-07 翼威视界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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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印发 《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 (试行)》咨询通告。对正常类和限用类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了不同的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



此文件为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了一种局方可接受的适航标准及相应符合性指导材料,供申请人用以表明符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92.329条 “适用要求的确定”、第92.331条 “适用要求的符合性”、第92.343 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第92.349条 “设计更改的管理”和第 92.351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颁发”的相关要求。 


此文件依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CCAR-92)制定,适用于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等设计批准工作。对于申请设计批准的正常类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将第2章的条款作为审定基础;对于申请设计批准的限用类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将第2章除第2.3节之外的条款 作为审定基础;如在上述设计批准项目中,本咨询通告第2章的适航标准未涵盖或者不适用产品的特定设计特征或使用场景要求,可采用问题纪要的形式补充或替换相关适航要求。 


文件第3章符合性指导材料所描述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并非强制要求,即并非表明对第2章适航标准相关条款符合性的唯一方法。该符合性指导材料主要适用于限用类中型电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于其他构型或其他动力驱动形式的 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人可参考其符合性验证思 路适当调整或重新制定符合性方法,在获得局方接受后,采用问题纪要记录新的符合性方法。此外,本符合性指导材料也未完全涵盖针对正常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可由申请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与局方讨论后确定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并使用问题纪要将其记录。后续将根据审查项目的实 践积累情况,逐步将符合性方法补充到本咨询通告符合性指导材料中。

附件: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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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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