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支持低空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打造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要求,加快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决策部署,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西藏自治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6月12日至6月18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
(一)电子邮箱:wilea1028328@163.com;
(二)联系电话:15810056084,联系人:孙惠君;
(三)通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东路22号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航空事业发展处2210室。
附件: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立足西藏特色优势资源,加快培育低空经济新兴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变更为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本《若干政策》有关支持范围和标准,研究制定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通用机场、开展通用航空业务、促进低空旅游消费、开通短途运输航线、开展通用机场运营、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支持无人机发展,以及建设无人机试验基地、通航小镇、培养低空经济人才、开展培训教育、举办低空经济会议及活动、开展低空经济研究等方面。(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通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修编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将项目选址纳入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简化通用机场审批程序,A类、B类通用机场在通过军方核准场址和民航审查批复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临时起降点(含飞行营地等)由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并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备。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多种方式参与通用机场投资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申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新建通用机场将纳入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对于符合全区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新建A类、B类通用机场,取证后按照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费用(最终结算价)的30%一次性给予支持,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或以资源配置及资源开发权的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支持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无人机、直升机和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起降及能源保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通用航空器安装北斗、ADS-B、5G等机载终端设备,并给予20%的补贴。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低空飞行保障配套设施,按照配套项目总投资(最终决算价)的30%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通用机场管理运营。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含大型无人机起降)达到5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的A1、A2、A3类通用机场以及执行通航飞行达到500架次的运输机场,对管理运营单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300、200、100、1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支持国家投资的通用机场免费提供给通航运营企业使用3年,运输机场减半收取相关使用费用(不含私人包机飞行)。(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开通区内短途运输航线。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开通区内短途运输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区内支线机场、通用机场的点对点执行的航线)。考虑到高高原适航机型少、准入门槛较高、运营成本较大、市场开发度较低等因素,初期采取政府主导培育市场的方式,以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单位,根据运营企业开通的航线类别、航线数量、航班频次、使用机型等情况签订合同,确定补贴额度。待市场开发稳定后,按照乘客1000元/每人/小时进行补贴。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开展低空物流。对在区内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飞行数据,下同)新开辟的航线,飞行架次首次超过2000架次的年度,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且超出2000架次部分每增加2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1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线飞行架次,每增加2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15万元奖励。
2.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新开辟的航线,飞行架次首次超过500架次的年度,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且超出500架次部分每增加5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2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线飞行架次,每增加5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25万元奖励。
3.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载货邮开展物流业务的,按照5000元/每吨/小时进行补贴。
以上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拓展通航应用场景。支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将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含无人机,下同)纳入政府购买相关目录范围,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通过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在巡查处置、警务飞行、医疗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天气作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市场,对开展低空旅游、飞行体验、航空运动等,通过发放政府消费券方式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公安厅、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商务厅、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厅、区应急管理厅、区政府国资委、区体育局、区林草局、区气象局、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畅通低空经济企业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类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关于税收、金融、产业扶持、土地、就业创业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在我区设立低空经济企业。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的信贷支持,利率可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人行西藏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西藏。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同时,采取自治区、地(市)联动方式,对新落户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落户地区的相关支持政策享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低空经济科技创新。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鼓励区内外优势单位围绕高高原航空器、飞行服务保障系统、机场建设运营等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有关项目,争取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在自治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厅、区科技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低空经济集群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制造、应用示范、运营服务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或开发区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条件的,由自治区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专项用于低空场景运营、参展办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鼓励地方同步安排资金合力支持。支持自治区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创建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示范城市,牵头组建低空综合应用城市群,推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场景共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区交通运输厅,各地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打造高品质通航小镇。支持发展以通用航空旅游、航空文化为特色的通航小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通航小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鼓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通航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在用地指标、减免项目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范围内给予支持。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通航小镇,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林草局、各地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及人才培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在区内开展航空文化科普、应急体验及航空驾驶体验,建设航空文化科普体验中心,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航空教育及航模培训业务。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区内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无人机驾照等执照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万元、私照每本2万元、运动驾驶执照每本1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企业补助,补助期从开始申请补助年度起持续3年,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支持区内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加强与国内民航类院校合作,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低空经济人才申报“珠峰英才”计划,对企事业单位引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相关的高端人才,按规定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政策待遇,或享受行业系统援藏政策,从补贴、项目、岗位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党委组织部、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交流推广活动。支持自治区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在藏举办低空经济峰会、高端展会、学术会议,提升低空经济西藏影响力。对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总投资费用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予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区商务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则
本办法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飞行服务保障运营及保障、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等各类低空经济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列入失信联合惩击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的申报。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中各企业同一种类运营补贴采取就高原则,同时与自治区各级单位出台的其他政策补贴重合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领取补贴。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政府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需超过相应条款中奖励资助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藏政办函〔2023〕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