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即日起将对全市范围内民用无人机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通告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二、备案流程。无人机持有者(单位)从即日起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按照实际持有情况登记“持有人信息(内含飞行器情况)、飞手信息、飞行备案”相关信息。各相关单位、个人登记备案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如提供不实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其他事项。已持有无人机相关信息的个人(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尽快完成备案登记。通告发布日之后购买无人机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警方提醒
购买无人机需要实名登记、注册、备案,无人机驾驶人应按照要求获取相关资质,管控空域未经审批不得进入,私自升空“黑飞”或利用无人机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登记、粘贴登记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