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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决定从2024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在盐湖区境内禁止低空、慢速、小型目标飞行器和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起降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对象为各类“低慢小”飞行器,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孔明灯等。
二、凡是在盐湖区境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各类“低慢小”飞行器,一律不得升空飞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管制区域飞行的,经批准后,方可飞行,飞行中注意避让人群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
三、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采取一切手段予以迫降或击落,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违法人员自行承担。
四、对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群众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