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近年来,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和群众日常生活等领域,根据《无人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和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基础性摸排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全力服务低空经济发展,现需在信丰县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基础性摸排工作,此次摸排包括单位、企业和个人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现就摸排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资质手续,且飞行设备质量达到行业和国家标准。
二、未经批准,严禁无人机在本县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航航路、航线,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及限定区域;
(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四)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并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五、登记时间:2024年4月27日—5月30日。
登记地点:信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
联系人:王警官,联系电话:18870779312
曾警官,联系电话:14796800810
登记需携带资料:无人机使用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及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操作(使用)手册等。
信丰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