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制》集刊: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的风险防控及法治保障

   2024-04-17 《智慧法治》集刊5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与创新,数字化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如何把握数字时代的新机遇和应对新风险,已成为刑法学研究所要面对的新领域。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民用无人机在使用中所带来的新型风险正在涌现,且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为更好地对该类犯罪进行定罪处罚,有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体系,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民用无人机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此为基础对行为人使用相关软件对无人机进行技术破解的行为,认定其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中“侵入”“专门程序”“提供”的刑法评价,应当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惩治新类型计算机(无人机系统)犯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引言


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不断发展的当下,伴随着民用无人机这一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其带来的相关风险也逐渐显现。2023年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23年6月8日公布该《条例》将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对及时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上海法院系统内首例裁判非法破解民用无人机禁飞、限高程序犯罪案件,以类案分析方法,对当下涉民用无人机犯罪案件司法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类案裁判规则,以期为类案办理提供指引,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一、实证考察: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之现状分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民用无人机)已经成为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打造了经济领域的新业态,成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经济模式,然而其中暗含的法律风险甚至犯罪活动亦在增加。


(一)聚焦:上海首例非法破解民用无人机禁飞、限高程序的犯罪案件


该案系上海法院系统内首例裁判非法破解民用无人机禁飞、限高程序的犯罪案件,对民用无人机行业暗含的法律风险、犯罪案件的审理难点以及行刑衔接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展示,为发挥刑法保护法益功能,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案例参考。


1.案情简述


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高某、刘某某单独或者伙同朱某某(另行处理),在购物网站开设网店,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嗣后,通过其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远程操控对无人机的控制系统进行破解,解除原本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经查证,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60余台;被告人刘某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40余台。


2.裁判情况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程序并安装,二人行为破解的民用无人机在飞行的过程中多次发生撞机、炸机、坠落等情形,不仅侵犯了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严重扰乱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秩序,且具备“侵入”“提供”“专门程序”的刑法评价,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犯罪构成,二人破解达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对被告人高某、刘某某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二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二)趋势: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法律风险范围呈扩大态势


民用无人机的身影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新变化。据2023年世界无人机大会汇总的数据统计分析,截至2022年底,中国民用无人机注册数量达95万架,较2021年增加了11.8万架,同比增长14.1%,较2020年增长83.75%,年产值达到1170亿元,无人机实时飞行约3.86亿架次,飞行时长约1668.9万小时。本文以上海法院裁判的案例为限定范围,通过聚法案例库导出194篇裁判文书,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可发现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的风险范围呈扩大趋势,社会危害性、行为危险性、危害后果等也在不断加大。


通过数据调研,发现当下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不再是之前行为人单纯地利用无人机项目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甚至是传销等犯罪活动,而是采取了线上和线下相融合的复合形式,隐蔽性增强、犯罪形式更加多样、社会危险性更大,“共振效应”明显,加速了风险蔓延,大大增加了打击难度,如“王某某放火案”以及“刘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此外,民用无人机领域,网络安全风险也日益严峻,现有民用无人机通信技术已不能完全应对当前网络安全问题,网络“黑客”通过破解系统解禁飞行高度、速度甚至通过民用无人机携带和传染病毒,在飞行使用过程中利用通信技术进入网络终端实施网络攻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前文中所举例的上海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中,行为人通过攻击无人机系统对其进行破解,解禁其飞行高度和区域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增加了无人机与空中设施发生碰撞的风险,同时也危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危险性的增加。


(三)类别: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的分类


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的构成中,民用无人机可以作为手段支持、对象支持、工具支持等,因此根据相关标准对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讲,本文认为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其他目的型


主要指借助民用无人机,以达到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其可以分为两小类:一是行为人以无人机项目为名,实施了犯罪行为,对其处罚的依据应根据其侵害的相关法益进行定罪处罚,比如王某诈骗案;二是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借助民用无人机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等,比如王某某放火案。


直接操控型


主要指直接利用操控民用无人机所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最为典型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多行为人在操控无人机的过程中,为了拍摄更真实的照片、探索未知的景象,飞至禁飞区,威胁国家安全,或者在操控无人机航拍的过程中,致民航飞机避让、延误,扰乱公共秩序。将民用无人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其中既包含故意犯罪也包含过失犯罪,据聚法案例数据库显示,既判案例中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外还涉及故意伤害、非法狩猎等罪名。


侵入系统型


主要指以民用无人机程序、数据等内容作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如黑客侵入民用无人机系统,通过修改数据、窃取信息、远程控制服务器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等。


相关行业型


主要指在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审批的过程中,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抑或为获得民用无人机表演或破解的审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空域批文等,构成犯罪。

综上,我们认为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具体应当是指行为人借助或操控民用无人机,或侵入民用无人机系统,或为获得飞行、表演、破解资格等,所实施的侵犯公众合法权益、威胁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的犯罪,其与人工智能、大数据高度结合,与传统的计算机犯罪相互交叉。

(四)特征:大数据视野下的样本分析


案件数量走势


通过聚法案例数据库,以“无人机”“刑事”“一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去除无人机航拍取证的案件后,近五年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分别是2018年19份、2019年45份、2020年63份、2021年34份、2022年7份(见图1)。由此可见,其走势呈先升后降的趋势,2018年开始,随着民用无人机技术的积累以及价格优势,其数量大大增加,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也随之呈上升趋势至2020年达到高峰。


图1


涉及罪名概览及裁判结果分析


在聚法案例数据库中以“无人机”“一审”“刑事”“判决”为关键词,从2013年至今共检索出513篇判决文书,经手动统计筛选,其中与本文研究有直接关联的文书有194篇,涉及的罪名(见图2)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篇、盗窃罪107篇、诈骗罪28篇、贪污罪8篇、故意伤害罪5篇、受贿罪8篇、集资诈骗罪5篇、寻衅滋事罪3篇、非法狩猎罪3篇、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破坏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放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分别为1篇、故意毁坏财物罪、合同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为2篇。从上述案件中,对其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判处三年以下的占比83%,实刑占比89%,缓刑占比11%,量刑情节主要集中于坦白、自首、退赃退赔、从犯等方面。


图二


二、风险因素: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之法律风险


民用无人机风险有内部和外部风险(见图3),内部主要是其自身的安全风险,外部涉及相关生产、销售、操作人员等可能具有的安全风险,但究其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暗含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安全风险:提出新的挑战


网络安全既是数字时代的重要课题,也是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民用无人机具有一次性使用就可获得图像、数据等信息的收集能力,尽管软件或硬件已经在数据的使用、传播和存储中加装了保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数据破密、系统破解等各种风险的发生。《条例》对民用无人机的无线电管理做了相关规定,但现有民用无人机通信技术不能很好地应对当前网络安全,网络“黑客”通过破解系统解禁飞行高度、速度甚至通过民用无人机携带和传染病毒,在飞行使用过程中利用通信技术进入网络终端实施网络攻击的行为对网络安全提出新的挑战,带来一定的网络安全风险。

图3


(二)公民人身、财产权风险:带来新的危害


民用无人机作为现代智能和信息化装备,在农业植保、电力巡线等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破解无人机系统解除原本系统设定的禁飞区域、高度限制等会增加民用无人机运行、使用风险,如飞行失控、坠毁对地面人、物等造成危害,或无意飞入或故意侵入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等,将增加两机相撞、航班避让、延误等风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就上海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而言,通过二名被告人破解民用无人机系统以实现“飞行自由”的“低慢小”爱好者多达100人,涉案民用无人机在破解及使用的过程中多次发生撞机、炸机、坠落等情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公共安全风险: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随着科技大幅进步,民用无人机核心技术地突破,使得民用无人机向着微型化、轻型化、稳定化、高速度的方向迈进,民用无人机大多由非金属材料制成,尺寸小、高度低、速度慢,民航飞机发现、避让难度大,实践中多起扰飞事件造成航班起降延误或返航、旅客滞留等,扰乱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安全威胁。在上海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中,二名被告人破解的民用无人机多达100余台,若全部在高空中“自由飞翔”,无禁飞区、限高区,对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


(四)国家安全风险:闯入要害敏感区


全国多地已发生民用无人机闯入政府机关、军事要地、重点产业区、重大基础设施等要害敏感区域,进行勘探测绘、航拍摄影、非法获取重点领域国家机密的案件,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例如韩某某3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被告人在试飞、拍照的过程中,无人机进入国安局禁飞上空,被空军雷达监测发现为异常空警,并出动武装直升机查证并将其迫降。此次空警中部战区组织战区空军和部队共九个团以上,指挥753人、一架战斗机、2架直升机、6部雷达等参与处置,消耗航油770升,威胁国家安全。


(五)公民隐私权风险:偷拍、偷窥、数据泄露


民用无人机配备有GPS、高清摄录仪、人脸识别等多种先进的感应系统,行为人可利用无人机的拍照、录像、存储数据、无线通信等功能,精确采集公民信息、定位公民行踪、曝光公民个人隐私,从而使公民权益面临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非法侵害,广州、河北、江西、重庆等地均发生多起民用无人机偷拍、偷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务困境: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审理之诸多难点


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侵犯客体的非单一性、前置法的“缺位性”以及地域的广泛性决定了此类新业态、新类型的案件在审理上的挑战性。


(一)犯罪主体认定问题


《条例》第11条规定,民用无人机登记管理包括实名注册登记、国籍登记。对于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与军民航空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但在实践中,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系统仅需要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等信息,即使虚假填写也能够顺利通过系统人证,对于手机号、邮箱、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缺少真实性的确认、核实,甚至民用无人机的序号都可以乱写。因民用无人机可随意买卖、实名制落实不严格、操作者和拥有者不是同一人、操作员资质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存在,实践中,这种处于“黑飞”“乱飞”状态的民用无人机,若最终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犯罪主体往往很难查实确定。以某品牌的无人机为例,其操控的距离高达7000米,故一旦出现撞机、坠机,造成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其行为主体往往难以认定,这给司法审判提出更多的挑战。


(二)罪名的适用问题


虽然我们把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分为四类,可根据不同种类的行为人所侵害的法益判处对应的刑罚,但具体到第三类以民用无人机程序、数据等内容作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中,通过聚法案例统计的数据,发现从其犯罪形式、手段相同的情况下,存在适法定罪不一的问题。


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款)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三款)等罪名,就破解民用无人机系统而言属于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于此罪名是否为非选择性罪名存有争议,比如陈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认为本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破坏、非法获取数据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无论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具有侵入功能、非法控制功能,抑或破坏功能,都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再比如徐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其与陈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以及上海法院审结的高某二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均为有偿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程序,非法获利,但最终判决适用的罪名不一。


(三)监管有缺失、防范有间隙,为此类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


虽然规定国务院、国家空管委是民用无人机管控的最高管理机构,但是各部门、各地区间在实际管控过程中数据没有最终汇集到最高管理机构,而是依据各自的权限进行管控,很难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沟通不畅、信息交流不及时、信息共享不够、缺乏统一的协调配合问题的存在,使得民用无人机违法犯罪活动有机可乘。此外,随着民用无人机应用领域不断扩展,各地监管的差异性也逐步显现出来,如北京、上海、深圳这种一线城市均会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出台相关的民用无人机管理文件,但中小城市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禁飞区等几乎没有规定,甚至对于大型群体无人机飞行活动也缺少相关的管理和防范措施,导致不法分子趁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破冰之路: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治理的顶层设计


刑法应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体现刑法谦抑性,只有在其他保护手段无法提供有效保护且启动刑罚才能维护法益的情形下,才能考虑纳入刑法范畴,适用刑法予以打击。


(一)行政监管先行,尊重民用无人机市场活力


国家鼓励无人机产业科研创新及推广应用,促进无人机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无人机市场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有潜在的风险,甚至滋生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故对于涉民用无人机类违法犯罪的治理,需综合考虑法、理、情,尊重市场活力。


1、打造一体化平台,强化合作治理


《条例》明确规定无人机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各相关管理部门以《条例》为法律支撑,加快监管平台建设,打造民用无人机一体化监管平台(见图4),建议从制度、政策、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应急等多个方面进行管理,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管,加强信息共享交换,强化合作治理涉民用无人机违法犯罪行为,以进一步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图4


2.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涉民用无人机类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生产人员以经济为重,压缩成本,销售人员未按照流程操作,不进行销售备案,操作人员不具有驾驶资质,技能经验不足,所有者不进行实名登记,甚至违法破解禁飞、限高程序。故为了避免更多人为因素的风险,可以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类媒体开展对《条例》的宣传,针对涉民用无人机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和相关企业对法律的认识与了解。


3.加强技术支持,制定应急预案


目前“低慢小”监管困境之一是反制技术层面研究尚不成熟,大多仅是简单的技术防御,对于民用无人机“黑飞”行为,理应加强反制技术的研究,突破精准性瓶颈,打破数据孤岛现状,利用反制技术对“黑飞”“乱飞”的无人机使其迫降或将其摧毁,此举也是在应对民用无人机突发情况时,最方便、快捷的一种方法(见图5)。此外,相关部门针对民用无人机潜在的风险,应当以《条例》为支撑,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形成全链条、规范化、流程化的处置程序和规章制度,并出台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刑法适度参与,构建保障性的制度规范


刑法作为行为规制法,既要规制人们的行为,还需契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中,需要注意引入风险社会理论以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图5

风险社会刑法理论的引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风险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类型,其犯罪理论有别于传统社会构造视角下犯罪模式的规范评价。民用无人机作为新兴行业,其发展与繁荣对于我国民航业乃至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风险社会下的刑法规制应具有前瞻性,以契合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这一基本趋势。互联网技术与无人机技术的深度融合,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等领域,与此同时,违法违规飞行的无人机也时有出现,给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等带来一定风险。为避免在将来带来更大的应对风险,减少人民群众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引入风险社会刑法理论,结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适时作出刑法的价值判断。


聚焦数字时代,推进刑法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数字时代背景下,民用无人机作为新型风险涌现,如何把握数字时代的机遇和应对社会风险,是数字时代刑法学研究必须面对的新问题。数字法治中对刑法研究的范式要开阔化,在传统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拓展到数字时代刑法需要主动应对科技发展中犯罪圈扩大之现象。刑法在民用无人机这一新兴行业的适用中更应秉持谦抑性,合理界定违法行为的界限,注重前置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为社会新兴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涉民用无人机违法行为首先是触犯了行政法规,其自然应当由行政法前置加以规制,当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可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三)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裁判规则构建


文章第一部分中我们将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从广义上分为四类,从上述既判案例可知,以民用无人机程序、数据等内容作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实践中适法不一、争议大,亟须理清争点,明确裁判规则。


民用无人机系统之刑法认定


为正确区分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普通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1〕19号)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故根据该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为特征,凡是能够自动处理数据的系统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其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操作。其系统中最核心的技术即飞控系统,当无人机在空中受到干扰时保持飞机姿态与航迹的稳定,以及按地面无线传输指令的要求,改变飞机姿态与航迹,并完成导航计算、遥测数据传送、任务控制与管理等。故无人机飞控系统具备了两高法释〔2011〕19号中所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征,即自动处理数据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对“侵入”“非法控制”实行行为的评价


“侵入”从文义解释来讲有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暴力强行进入一国领土内,二是外来或有害的事物进入内部,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可理解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对民用无人机进行技术破解,需要借助破解的软件,行为人在利用软件破解的过程中,非法获取无人机生产公司密钥,模仿公司行为生成相应的解禁证书推入飞机,抑或者利用无人机设备上一个命令注入漏洞,通过漏洞执行脚本,进而对系统进行篡改。行为人通过软件伪造限飞解禁证书和通过软件篡改限飞程序的方式,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限值,使得无人机设备在限飞区违规飞行。由此可知,该软件的功能核心在于篡改民用无人机系统上禁飞、限高的数据,既然是篡改,那就意味着未经授权,故可对其作出刑法意义上侵入性的法律评价。


另外,刑法层面的“非法控制”行为,其本质是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他人的操作权限,其目的是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定的操作,即第三方应用程序需按照操控者的想法运行。就破解民用无人机系统行为而言,行为人系经无人机所有者委托侵入系统篡改禁飞、限高数据,故此行为应具有刑法层面的侵入性而非非法控制性。


正确辨析“提供”的实行行为


“提供”是指向他人的供给,从盈利与否来看,既包括有偿供给,也包括免费供给。从对象上来看,既包括特定对象的供给,也包括不特定对象的供给。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而言,行为人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此服务既可为有偿服务,也可为无偿服务,就对象上而言,属于向不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通过线上销售的方式有偿为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破解服务。由此可知,行为人为非法牟利,有偿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中“提供”的实行行为。


厘清软件的类别


两高法释〔2011〕19号第二条以“列举+兜底”的方式,对刑法意义上的程序、工具予以明确,“专门程序”区别于“中性程序”的典型特征是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状态下侵入计算机系统,即具有非法性。据相关规定,申请限飞解禁的流程必须有所在区公安局、军航部门、民航部门的审批表,但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破解民用无人机系统系通过伪造限飞解禁证书或篡改限飞程序的方式,使无人机系统可以在更广、更高的区域飞行,故行为人侵入无人机系统篡改数据的行为,显然不是“中性程序”。


结语


国家鼓励无人机产业科研创新及推广应用,促进无人机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无人机市场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甚至滋生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故对于涉民用无人机类违法犯罪的治理,需综合考虑法、理、情,尊重市场活力。《条例》作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及时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然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侵犯客体的非单一性、地域的广泛性决定了此类新业态、新类型的案件在审理上的挑战性,本文以为上海法院系统内首例裁判非法破解民用无人机禁飞、限高程序的犯罪案件为基础进行展开,结合其他相关案例,以类案分析方法,对当下涉民用无人机犯罪案件司法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类案裁判规则,以期为类案办理提供指引。


(责任编辑:小编)
下一篇:

中国AOPA秘书长陈国华率团到访深圳市无人机行业协会交流合作事宜

上一篇:

中国民航报:eVTOL适航认证 TC AC PC傻傻分不清?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 翼威小助理
    加关注53
  • 翼威视界,连接人与低空!更多eVTOL、无人机等低空经济资讯、evtol机型库请在站内查看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