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92部无人机运营许可的申请和颁发征求意见

   2024-03-16 民航局网站720

民航局昨日发布通知,就《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2部运营许可的申请和颁发》(以下简称“文件”)征求意见。近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92部施行后,按规定运营单位需要取得无人机运营合格证。

文件指出,申请人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许可应当通过局方组织的运营安全评估,包括对拟实施运行风险的评估和规章的符合性验证评估。评估过程及结论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等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评估结论应当形成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和规章符合性验证评估报告。运行风险评估可由运行人自行评估或委托相关评估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服务方)实施。

规章的符合性验证涉及飞行演示内容的亦可由服务方实施验证,如电子围栏应用、运行控制要求、分布式操作要求、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人员资格检查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及运行种类的飞行验证要求等内容,必要时可由局方再次进行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现场验证。

文件规定,初始申请运营合格证,一般分为申请受理、文件审查、现场 验证和审批颁证四个阶段。对于变更申请、更新申请的流程与初始申请一致。

对于初始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 CCAR-92 部第 92.647 条要 求提交以下运行文件;对于变更申请、更新申请,运行人应当提 交相关的运行文件或者运行文件的更新。要求的文件包括:运行手册、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劳动合同副本和资质;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符合性声明、训练大纲、维修管理手册、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在内的经营活动材料。

运行手册内容包括:

(1) 总经理声明、修订记录,运行人的组织结构、有关运行 人员执行飞行运行时的职责概述,实施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还应 当明确各运行岗位协作关系及各阶段指挥决策权; 

(2) 运营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批 准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 种类和经营种类;

(3) 运行基本要求与限制,包括应当明确飞行前/后的检查 要求、通信导航监视方式、一般运行要求和特殊运行要求、人员 限制、空域限制、天气限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重 量和平衡限制等;

(4) 飞行计划申报程序的说明;

(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检查大纲的说明,以及设备存放要 求与标准维护程序的说明;

(6) 飞行各阶段的标准操作程序;

(7) 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任何部件和系 统故障都应当按紧急情况处理,并应当明确每位民用无人驾驶航 空器操作人员(如:操控员/观测员)的职责分工;

(8)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 所需的设备在飞行中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 行的程序;

(9)由运行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 策指令;

(10)报告和记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或授权操作人员 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11)应急处置流程; 

(12)事故报告程序;

(13)不同类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操控员资质、训练要求 等; 

(14)对于实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请人,还应包含分布式操作运 行等级的描述、风险识别、安全控制和持续改进方面的内容;

(15)对于审定类除满足 CCAR-92.695 条要求外,还应当包括: 

(a)机长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 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b)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 以及加油期间管理所需遵守的程序; 

(c)对于载运人员的运行,还应当包括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 时需遵守的程序;

(d)对于载运危险品的运行,还应当包括对货物运输的安全 管理要求等; 

(e)符合局方规定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系统(包括电子系统)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运行设备设施的说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的说明: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标识和登记标识、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型号(厂家/型号/系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 实名登记信息;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包含引进方式(自 有或者租赁,对于租赁的还需注明具体出租方和租赁方式)和引 进时间;

(3)对于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当描述适航证件和 主最低设备清单;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方式,包括运行控制系统 的描述(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提供的方式);

(5) 实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请人,应具体说明其使用的自动飞 行系统的型号、软硬件构成、系统架构、功能及设计运行范围限 制等。

文件对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所需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附件给出了运营规范标准格式。同时规定,运营合格证到期前,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 作日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请。

与此同时,原《特 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AC-92-2019-01)运行 规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审定类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MD-OPSFS-010)审定类试运行批准函和运行规范,包括相应申请程序不再适用。

以下为通知:

关于就《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2部运营许可的申请和颁发》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运营许可的有序实施,明确许可申请流程和要求,规范运营安全评估实施的范围和要点,细化运行管理要求,民航局组织起草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2部运营许可的申请和颁发》咨询通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相关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fs_report@caac.gov.cn。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运输司

2024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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