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全市空域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条例,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至2024年3月12日24时止,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全市空域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开展“民航、森林、农业、科研、宣传、商业、娱乐、实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定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止飞行的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的管控规定。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定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电话:0312—2322013)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活动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