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融入深圳市低空经济中心建设,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将龙华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高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保障、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相关链上企业。
第四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五条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对新引进的低空经济企业,上年度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扩大规模
对龙华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年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低空经济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在龙华区投资的低空航空器整机或核心零部件数字化改造项目,可申请龙华区数字化改造项目资助:(一)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500万元—2亿元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
支持企业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对在龙华区注册并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任一类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合格审定的,按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
鼓励企业聚焦各类低空航空器,以及与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任务载荷、通讯、导航、自动机场、反制设备、低空数字系统等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自主研发或购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若该产品形成的累计年度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产品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认定为市级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低空领域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按其建设已投入的30%给予资助,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市级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低空领域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与区内5家以上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机构,按区内服务项目收入的20%给予资助,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拓展应用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城市低空飞行
对在龙华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类别给予资助:对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35元/架次给予资助;对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50元/架次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
(一)鼓励低空经济企业面向大众,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服务,年表演服务场次超过1500场的,超出部分按每场次2000元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低空消费场景,通过每年发放消费券,支持发展低空航空器的飞行体验和游览。
第十三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服务,将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医疗物资配送、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公安巡逻、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纳入《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每年根据购买服务情况评选一批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标杆示范单位。
第五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对在龙华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中转站、气象监测站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套基础设施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在龙华区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简称“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后,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起降场地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
第十五条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一)对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等低空经济企业,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7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等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5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低空经济企业,优先保障入驻区属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工业上楼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论坛活动及展示、展览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加国际性或国家级低空经济相关展会,将相关展会纳入龙华区年度境内、外展会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参展企业享受展位费资助。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产业交流会等各类活动,对于获国家、省、市级批复或事先经龙华区记录的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等活动,经事后审计,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场活动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一举办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建设展示运营中心进行产品展示和销售的或进行公益性教培等服务的,按其建设已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优秀青年人才集聚
对获得市级认定的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纳入龙华区重点企业目录,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按《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同一事项,可与市级其他低空经济措施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二十条 本措施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