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鉴定情况下,无人机打药致农田损害如何认定?

   2024-01-29 邹平市人民法院220

鲁法案例【2024】061

随着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无人机喷洒农药被广泛的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大大提升了生产效率。但若无人机操作不当,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则可能引发纠纷在未鉴定情况下

无人机打药致农田损害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系同村村民,原告刘某甲的3亩葡萄园与被告刘某乙的麦田三面相邻。2023年3月1日,被告张某某利用无人机为被告刘某乙麦田喷洒农药。后原告刘某甲发现其葡萄园遭受药害,联系二被告后,被告张某某为刘某甲开具解药单。事情发生后,刘某甲、刘某乙所在村民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调解中被告刘某乙同意赔偿刘某甲4500元,后因增加数额至6000元后双方调解未果。现原告刘某甲诉称被告刘某乙、张某某在利用无人机喷洒药剂过程中,导致其葡萄植株发芽迟缓,坐果率极低,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甲申请对葡萄园损失价值、损失原因和打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原告刘某甲又撤回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为被告刘某乙的麦田进行了无人机打药作业,且综合考虑张某某提供解药、当天天气状况以及打药作业、发生药害的时间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的打药行为与葡萄园受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当地葡萄园收入情况,酌情支持二被告赔偿原告刘某甲损失8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息诉服判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庄田田邹平市人民法院魏桥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本案案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实践中多以受害人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判案依据。但该类案件往往因为时间因素、技术原因具有取证难、鉴定难的特殊情况,在受害人未委托鉴定或鉴定不能的情况下,简单以举证不能来判断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和损失大小,往往导致难以还原事实,并加剧双方矛盾纠纷。本案综合全案证据,特别考虑喷洒农药行为时周边无他人作业、天气情况、打药和发生药害时间等因素,认定打药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关于损失大小,酌情根据当地相同种类农田收入状况来作为损失大小的依据,更具说服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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