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五源河体育场大型演出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0时至24时,禁飞区域为:五源河体育场上空区域(长滨路以东,长彤路以西,海秀快速路以北,滨海大道以南的合围区域)。因演唱会活动等特殊需要,确需飞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对不遵守通告要求,在五源河体育场区域上空擅自操控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