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01-06 360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起草情况


为加快推进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以下简称为“我区”)低空经济创新发展,加速集聚低空经济新业态,不断增强低空产业发展竞争力,根据《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发改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措施”),结合我区低空经济发展实际,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章三十五条内容,主要分为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基础设施扶持、促进产业集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适航航空器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示范应用场景扶持、重点项目扶持等。主要条款如下:


一是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对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优质低空经济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落户支持。对在《措施》有效期内设立,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条件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落户奖;对在《措施》有效期内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措施》实施后新落户,且在《措施》有效期内达到总部企业要求的制造业企业,发放第一期落户奖500万,次年产值、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实现正增长的,按增长比例发放第二期落户奖500万/1000万/1500万/2500万。两期奖励金累计最高3000万元。


二是基础设施扶持。对在本区建设智能起降柜机、无人机小型起降点、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分表面和高架)、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智能起降柜机、无人机小型起降点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个,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补贴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个,直升机起降平台、中型起降场补贴额度上限为200万元/个(表面直升机起降平台补贴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个,高架直升机起降平台补贴额度上限为200万元/个),大型起降枢纽补贴额度上限为300万元/个。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上限为600万元。


三是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内集聚一批低空经济创新资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实际租金高于或等于50元/平/月的,按50元/平/月给予补贴;实际租金低于50元/平/月的按实际租金单价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


四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支持建设低空飞行器应用验证场地,对获得空域批复,提供试飞验证公共服务的本区低空飞行试验场的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运营费用给予最高50%补贴。补贴期最多3年,且应在《措施》有效期内。补贴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实际运营费用分别给予50%、30%、20%补贴。


五是适航航空器奖励。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在本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落户我区后获得、并在政策有效期内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后,并完成首批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500万/1500万;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且产品交付量累计达到50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500万/1500万。


六是标准制定奖励。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推荐性国家标准(非产品类)按照当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扶持金额的60%执行;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


七是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鼓励本区企业或机构围绕低空航空器相关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对实现产业化的产品,按照其产值的2%给予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补助。申请本扶持的产品在区内累计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一企业同一系列产品只可享受一次扶持。在已获扶持产品基础上后续迭代升级的产品不享受本条款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内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


八是示范应用场景扶持。对于提供低空飞行器载人飞行服务、载物飞行服务的示范项目给予补贴。载人飞行服务:鼓励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观光体验、培训训练、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多种业态的应用示范,根据飞行作业架次按航空器类别分类予以补贴,对于提供eVTOL无人驾驶飞行器、直升机飞行器飞行服务1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照300元/架次给予补贴;对于提供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等轻型运动航空器飞行服务1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照200元/架次给予补贴。载物飞行服务:对于提供低空飞行器年载物飞行服务10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实际使用飞行器类别进行补贴。对于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元/架次给予补贴。


九是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低空经济产业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不限于《措施》扶持事项,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3、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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