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十堰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落地县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二、厂房租赁补贴
对于入驻我市,按照自身生产需要新租用厂房并实际生产的规上企业,自实际生产当月起,前三年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三、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十堰市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机巢、公共测试平台、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不含征地投入)不超过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智能起降机巢不超过10万元,每个公共测试平台不超过30万元,每个中大型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各项补贴总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